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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保收益的金融广告要当心

时间:2017年07月20日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互联网+金融”催生了一个行业的迅猛发展,突破了传统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让百姓获得了更多的投资信息。可是,信息纷繁的背后,广告信息的“乱花”迷离了投资人的双眼。

  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一批从专项整治中筛选出来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舟山鸿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对外发放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7%~14.5%不等,理财金额10万元,到期收益”等内容的印刷品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1120元。

  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城城理财”上发布含有“28%超高收益”、“安全保障:国资背景平台(光大金盛国资控股信用无忧)、资金安全保障(5000万风险垫付准备金100%本息保付)”等内容的广告。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在经营场所大厅内发布名称为“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贴心存”的海报广告,含有“以满足客户利息收益最大化”、“实现收益最大化”等内容,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203000元。当事人在其大厅内放置的“金羊献瑞,丰收送礼”宣传单中,印有“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条款,以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被市场监管部门警告,并处以罚款2000元。

  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自营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发起”、“年化收益15%”等内容的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且当事人在网站的合作伙伴条目超链接中,使用了当地人民政府的网站链接,实际上双方不存在合作伙伴关系。平阳县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20万元。

  据介绍,新《广告法》第25条对于投资理财类广告有明确约束:“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二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第28条还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原标题:类似的无风险保收益广告,你要当心 通讯员:葛鹏、沈雁 记者:马焱)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金融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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