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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不应违反公序良俗

时间:2019年04月23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时下,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网络直播平台成为部分网民通过提高关注度赚取财富的新型媒介。直播平台有低门槛和高效率的特点,借助手机、电脑和网络传播,通过吸引眼球的主播内容获得个人收入。然而,部分直播内容违背了社会道德,明显挑战了法律尺度和社会秩序。

  对此,监管部门应不断加大惩罚力度,以公序良俗为准则坚决打击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例如,四川荣县公安发布通报称,2018年以来,唐某(女)为博取眼球、增加粉丝和视频观看量,在农田中拍摄穿着鲜艳暴露、佩戴红领巾的捕鱼视频,在某直播平台先后上传剪辑后的视频,视频播放量高达300余万次。与国家明令禁止的色情等违法直播相比,这种行为主要是违反公序良俗,传播低俗文化,也应加以制止。

  针对直播平台上明显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除加强执法规制以外,还应该加强立法规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该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加以总结,采取列举式将法律禁止直播的内容、行为等具体化,从而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此外法律还应设置兜底条款,坚守法律底线,遵守公序良俗,应当成为网络直播中最基本的常识。

  总之,网络直播不应违反公序良俗。网络直播平台在发展技术同时,要做好内控,不能放任主播传播非法视频,侵害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益。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制作、传播不良网络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专项协查,扩大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同时,应加强网络监管立法,明确处罚依据,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
  (原标题:网络直播不应违反公序良俗 张西流)

编辑:8068

文章关键字:网络直播,网络媒体,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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