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不良户外广告具体范围
时间:2011年02月16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1月24日,上海市工商局向各分局及相关单位发布了《关于明确上海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去年上海市出台的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规定,划定了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
去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同日公布的《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上海市工商局在《通知》中对该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出如下规定:内容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产品广告;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涉及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广告;经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该《通知》指出,对发布上述户外广告的单位,工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利用车辆、船舶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禁止在本市特定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废止。
上海市工商局在发布《关于明确上海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的同时,对其规定内容进行了解读。
该局相关文件指出,《通知》界定“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时,依据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涉及疾病、生理、人体等私密领域和心理忌讳,有悖我国国情民俗,不宜在公共场所发布;二是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较为特殊,只针对有特定需要的少数人群,户外广告不应是该人群获取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
同时,《通知》中划定的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医疗广告内容,其涉及到的疾病在人们通常认知中私密性相对较大,“男子”、“女子”字样则通常使人产生对这些疾病的联想,故不宜在公共场所通过户外广告广为传播;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性生理卫生产品广告,其内容的私密性和与国情民俗的局部冲突性,容易造成市民和社会的反感。性生理卫生的指向不局限于女性,也包括男性。
《通知》将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产品广告划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范围,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其所涉及的领域同样有很大的私密性,不宜在公共场所通过户外广告广为传播。二是防止未成年人在无专业指导的情形下过度接触此类信息。《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规定,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至22时发布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所有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通知》将以上内容列入禁止发布户外广告的范围,也与该行政规章的立法意图相吻合。
此外,《通知》中关于殡葬用品或服务广告范围的界定,主要基于对民众心理忌讳的顾及;关于对过度暴露女性胴体的产品或服务广告范围的界定,主要是针对女性内衣广告、女性丰胸美乳的产品或服务广告等作出的相对裁量标准。如广告中以真人为模特并突出显现女性生理特征部位、较多暴露女性身体的,则列入禁止范围;如广告中以真人为模特,较少暴露女性胴体的,则不予禁止;如广告中以艺术(非仿真性)卡通形象为模特的,不列入禁止范围。
文章关键字:广告,户外广告,上海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