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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学者建议:提高不良商家惩罚性赔偿上限

时间:2012年04月23日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遇到数额较小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在衡量维权成本后大多放弃维权,或者势单力薄难于举证,如果消协具有公益诉讼职能,则可以代表不特定的多数受害者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在昨天举行的“消法的修订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在《消法》中增加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一:国务院设立消保委

    消费者保护横跨多个领域,但目前我国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行政级别偏低,权威性不足,诸多协调工作不能有效展开。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建议《消法》规定,在国务院设立消费者的议事协调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消费政策,主管、监督全国消费者行政工作。

    建议二:网购增设反悔权

    网购越来越普及,买到手后发现收到的商品跟自己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维权难度非常大。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米新丽教授认为,由于此类销售方式中,消费者容易在缺乏思想准备,或无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进行鉴别而又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信息的情况下,进行非理性消费,《消法》应当设“反悔权”制度,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间”。

    长期从事消费者保护诉讼的邱宝昌律师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的权利部分,增加一条:“在直销、非现场购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消费者享有不少于30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限内,所购商品、接受的服务如不符合消费者的需求的,消费者可以退货、解除服务合同”。

    建议三:突破惩罚性赔偿上限

    消费纠纷发生时,商家往往按照《消法》中规定的“两倍”、“三倍”、“十倍”等计算标准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均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计算基准,并不足以约束那些个体侵权数额较小、主观侵权恶意较大的不良商家。

    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借鉴国际经验,以实际损害数额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青表示,应取消惩罚性赔偿上限,“不能让不良商家事先已经计算出来违法成本的多少,并以此来衡量是否进行违法行为。”董青认为,现阶段维权成本过高,对那些本来标的就很小的消费纠纷而言,沉默可能是消费者的无奈之选,“突破上限的消费赔偿在客观上会鼓励消费维权行为”。

    建议四:强化广告代言人责任

    “毒胶囊”事件一出,有网友在微博上历数曾为被曝光企业代言的明星,认为他们也应担责。近年来,这样的事屡见不鲜,明星利用其社会影响力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不顾产品质量为其代言。

    对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提出,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规定,强化广告代言人责任,建议《消法》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代言,企业代言,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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