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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

时间:2012年05月09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广告投放量一直居高不下,但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也随之产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房地产销售是一次性大额交易,其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硬化”主体资格。

  一是严格主体资格审查。有关部门应对照房地产企业经济户口台账,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挂靠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注册资本监管。工商机关应通过企业年检,对照企业的资质等级,检查企业的出资情况,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并通报建设部门吊销其资质证或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强对项目经理部监管。有关部门应对在建项目的项目部实行限期备案登记制度,重点审核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相关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其次,细化查处重点。

  一是定期整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工商机关应定期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户外等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进行整治,重点查处不具备出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屋销售广告的违法行为,以及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就私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应把房地产印刷品广告作为网格责任监管的重要内容,着重检查相关房地产企业在各自的售楼书、传单、项目效果宣传图等广告宣传行为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行为;同时建立“黑名单”和“黄牌警告”制度,定期对信用良好和不良企业进行公示。

  二是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工商机关要对从事广告策划和商品房销售的代理公司、从事买房卖房换房的经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违法行为和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行为。

  三是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管理。对未经登记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查处。将其他房地产项目形象作为自己项目的宣传资料,未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字样以及在广告宣传中擅自改变房地产项目名称,或者故意使用一些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词语的行为,应作为监管重点。

  再其次,强化广告监督。

  一是增强维权意识。很多人有“屈死不告状”的传统观念,怕麻烦或担心得不偿失而放弃求偿权。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在立法上强化广告欺诈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应加大普法力度,使消费者增强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是保持清醒头脑。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帮助消费者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轻易相信广告的许诺。

  三是增强震慑作用。对违法经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房地产企业,执法机关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站及时将之曝光,提高其违法经营的成本。

  最后,优化长效机制。

  一是鼓励违法广告的受害人对违法广告的经营、发布者提起诉讼。这是优化长效监管机制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辅助办法。

  二是建立特殊赔偿制度。根据《合同法》,房地产广告的本质是一种要约邀请。基于这种要约邀请签订的合同,如果让消费者期望落空,或者经法院审查确有事实证明“期望落空”,应该对所有受害者予以赔偿。这有利于使商家在制订方案时多为消费者考虑,在广告发布的时候,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是提高执法办案效能。工商机关应健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购房纠纷,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查处;加强与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划拨和规划开发项目的情况,明确房地产广告监管重点;强化对基层工商所广告执法办案的检查指导,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纵向联合、横向联动的监管新机制。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房地产广告,广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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