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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此户外广告需要行政许可吗?

时间:2012年10月18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案情介绍:

  2012年7月15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辖区内某酒水贸易公司在其住所外的墙体上设置了长3米宽2米的电子显示屏,显示屏上的主要内容为:“本店经营洋河系列酒8.8折、五粮液酒9.5折。”经初查,当事人某酒水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啤酒、白酒、葡萄酒、预包装食品,公司没有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意见分歧:

  工商执法人员对该酒水贸易公司是否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水贸易公司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装置,且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款规定的内容是:“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该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规行为,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水贸易公司在其住所的法定控制地带发布自设性户外广告,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销售白酒是酒水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准内容,所以发布此内容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酒水贸易公司在户外显示屏发布促销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应当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不需要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第一,必须是企业自行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第二,设置户外广告装置必须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址或合法经营场所的依附于建筑物或建筑物法定规划控制地带内。第三,发布的内容必须是本企业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联系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且除了标识外其余的都不能超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内容。本案中,酒水贸易公司在电子显示屏上发布的信息显然已经“超标”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指出,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性经营特征。当事人发布“本店经营洋河系列酒8.8折、五粮液酒9.5折”的内容属促销类广告,超出了其经营范围的范畴,所以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对此案召开多次案审会,最终统一了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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