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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违法广告中发布者身份的确定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互联网的普及运用使得网络广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时,违法的网络广告时有发生且趋于增多,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违法的网络广告案件与以相对具体的实物为载体的普通违法广告案件相比较有了不同的特性,给工商部门查处此类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上述规定明确了网络违法广告案件实行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的原则。因此,广告发布者身份的确定,对于此类违法广告案件来说意义重大,而在实践工作中对广告发布者身份如何确定的方法又存有争议,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件谈谈自己的观点。

  案情 :2011年3月,A市甲纺织品有限公司与B市乙网络科技推广股份有限公司、B市丙网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年的合同,约定乙、丙两公司向甲公司有偿提供数字商务平台Z应用系统,甲公司有权使用的系统模块有:一、核心系统中的内贸版核心系统;二、基础功能中的内容管理系统、商品管理系统;三、服务功能中的在线客服系统(另加留言管理系统)。乙、丙方负责甲方配套网站界面设计制作。类型为经济型,包括1个形象首页、1个模版设计、6个内页(单语言版本、单风格设计)。合同规定:“在本合同项下,乙、丙通过互联网提供基于平台运营的Z模块化产品以及配套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其中,乙负责Z(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模块等)的技术研发、技术运营维护与支持、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等;丙方负责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ISP)等。乙、丙方完成网站界面的设计制作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网站界面的样式,有关甲方的文字、图片、照片等的版权以及甲方所购的Z产品模块的管理权归甲方所有。”同时约定,乙方和丙方是同一集团的下属企业,在此共同行使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授权乙方各分公司承担乙方的各项义务、代收本合同款项。

  2012年3月25日,A市工商局在互联网广告的监管过程中发现A市甲纺织品有限公司网站界面上出现违法广告,依法查处。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询问相关人员后发现:一、2011年3月,A市甲纺织品有限公司与B市乙网络科技推广股份有限公司、B市丙企业网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年的合同,是B市乙公司的驻A市的戊分公司依乙、丙公司的授权与甲公司签订的;二、B市乙公司、丙公司地址相同,电话及传真号码完全相同;三、甲公司先后签署了由乙、丙公司提供的《网站界面设计认可书》、《网站验收确认书》。由于合同仅明确了网站界面的设计者为乙公司,广告的发布者是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上述违法广告发布者的身份成了争议焦点。执法人员争论不断,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谁是广告的发布者;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是发布者,理由,其是网站界面的设计者,对合同中约定丙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也负有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丙是发布者,理由,合同中约定的丙互联网接入服务行为即是发布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网络违法广告案件中广告发布者身份的认定,应通过分析所取得的证据来全面考查。

  (一)本案中丙公司互联网的接入服务行为的性质是什么?A市甲公司向乙、丙公司购买数字商务平台Z应用系统,目的就是利用其提供的1个形象首页、1个模版设计、6个内页来为本企业作更广泛的产品宣传(甲所购的是内贸版核心系统,其范围应为全国),以期达到产销两旺的目的。一个企业的网站只有接入到互联网才能融入其中,为相关的公众(网民以及其他客户)所知悉。所以,本案中丙公司的接入服务即为发布广告的行为,但它与一般的发布又不相同。丙公司的发布与网民或其他网络客户发布的区分,应该以网络管理权限为分界线,网络管理权限划分中发布权只能由丙公司行使的才能认定为丙公司的发布,否则,不能认定为丙的发布行为。

  (二)出现了违法广告的网站界面与原始设计的网站界面是否同一?1、出现违法广告的网站界面与原始设计的网站界面相同:本案中所谓的原始设计的网站界面,其直接依据是《网站界面设计认可书》,签订认可书确认的网站界面的发布者是丙公司。签订认可书后的网站界面变更如是甲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并有权上传于互联网的,广告发布者应是甲公司;签订认可书后的网站界面变更如甲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但上传互联网必须通过丙公司的行为才能实现的,丙公司仍然是该广告的发布者。2、出现违法广告的网站界面与原始设计的网站界面不相同的:如网站界面内容或其变更是甲公司能自主决定(包括网站的相关内容),并有权上传互联网的,甲公司是广告的发布者;如网站界面内容或其变更是由甲公司决定并认可(包括网站的相关内容),而其无权上传互联网,必须通过丙公司才能上传于互联网的,丙公司即是该广告的发布者。

  (三)如丙公司是本案违法广告的发布者,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乙公司的驻A市的戊分公司,乙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和丙方是同一集团的下属企业,在此共同行使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授权乙方各分公司承担乙方的各项义务、代收本合同款项。因此,可以认定A市的戊分公司应承担发布者的责任,丙戊责任的分担由他们自己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本案中A市甲纺织品有限公司网站界面上出现违法广告,是《网站界面设计认可书》所认可的网站界面中的内容的,由本案合同约定的A市的戊分公司承担违法广告发布者的责任,非《网站界面设计认可书》所认可的网站界面中的内容的,甲公司按网络管理权限能自由确定其内容或变更其内容,并有权上传于互联网的,确定或变更的部分违反相关广告管理法规的,甲公司应作为广告发布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网络广告,广告发布,网络违法广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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