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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对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警示

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根据此前制定的 《投资理财类广告整治实施方案》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近期对各类媒介的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经监测,发现了不少的问题。

    一、无风险提示或提示不充分

    一些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营业场所门口及室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店堂告示、海报、招贴画等广告尚没有标示风险提示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另一方面,如果标示了风险提示语,但相关的字体过小,不能引起广告受众注意的话,则涉嫌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二、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部分非国家规定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的广告,在宣传过往业绩时,没有特别声明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出现了“年化收益率×%”,甚至作出了“投资理财安全无忧”的宣传。

    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广告法》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三、私募基金公开宣传推介

    个别微信公众号与电子显示屏出现了私募基金的宣传广告,涉嫌触犯《广告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规定。

    四、使用明星名人代言广告

    个别机构仍在使用姚明等明星名人的名义与形象发布代言广告。基于《广告法》“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广告法》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条款。

    五、虚构事实推销理财产品

    某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印刷品广告推荐某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涉嫌违反《广告法》“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之规定。

    该广告还宣称成功入股某农商银行。但经初步查证,该农商银行股东无此投资管理公司。故上述行为涉嫌触犯《广告法》“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六、允诺内容与实际不符

    某农商银行发布的代扣水电煤气服务广告,宣称“电费签约打九折”、“水费95折,电费9折,燃气费85折”等,没有标注告知广告受众电费每月每笔优惠金额20元封顶、煤气费单笔优惠金额封顶100元的限制条件,涉嫌触犯《广告法》“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针对监测中所发现的问题,市监部门提醒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审查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上述违法情形的出现。接下去,各地市场监管机构还将加强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监测,依法查处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温州对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警示 记者:陈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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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投资理财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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