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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虚假违法广告公告2019年第2期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杭州市虚假违法广告公告2019年第2期)

    2019年,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广告领域突出问题,重点打击未经审查或篡改保健食品审查批准文件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健康养生类节目栏目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今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食品广告案件90件,罚没款123.35万元,其中保健食品广告案件14件,罚没款67.53万元。现公告以下食品与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请广大消费者加以防范。

    典型案例一:杭州瀚暄贸易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会销形式销售普通食品“小西纳银片”和保健食品“小西氨糖宝”“小西复合牛初乳宝粉”“六合冲剂”等产品,其发放的宣传资料中含有“在通血栓、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类的心脏病方面有很好的功效”“能够有效促进肝脏脂肪代谢,排出肝脏多余脂肪,清肝养肝,促进脂代谢,改善因脂代谢障碍导致的脂肪等疾病”“不仅仅针对骨关节病,同时针对骨质疏松症、更年期综合症三个病症,标本兼治”“被人们称为‘万能药物’……迄今为止在230多种食物中发现的唯一能够溶解人体血栓的独有物质……治疗老年痴呆症和脑供血不足等功效”“是初乳类产品中世界最好的产品”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用语和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9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2800元。

    典型案例二:峄城区水木百货店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采用会销方式对普通食品“弘毅康”牌五谷杂粮营养粉宣传“降血糖”的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临床治愈”等医疗用语,并在外包装上使用“30年如一日专注营养与健康”宣传用语,但无法提供“30年”的来源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疗效和虚假广告违法行为。2019年3月,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100元。

    典型案例三:杭州富阳艾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雪梨膏和胡庆余堂通江银耳等普通食品销售页面发布含有“润肺护喉,化咳消痰”“滋阴润肺,养胃,美容养颜,提高免疫力的功效”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疗效的违法行为。2019年6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案例四:杭州卡兰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公司网站上对一款名为“卡兰笛肠胃SPA”的产品进行介绍,其中含有“卡兰笛肠胃SPA国人肠道健康守护者,给你的肠胃做个SPA,润肠通便,调节机体,美容养颜,提高免疫,排除肠道毒素”“卡兰笛SPA八大功效让肠道更健康”“清理体内毒素,增强机体免疫力”“减少因宿便侵蚀引起的肠道疾病”等内容描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2019年6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案例五:杭州天依蜂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宣传“杭州天依蜂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医药、保养的企业”“女士养颜美容肌肤生香型花粉蜜膏、中华蜂土蜂蜜等系列产品是深受消费者信赖的保健食品”;“蜂蜜的妙用:经常食用蜜糖,蜂蜜还有祛菌的作用,蜂蜜姜茶(及图片)润肠通窍,蜂蜜柠檬茶 减肥养颜 滋养润肠”。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和普通食品涉及疗效的违法行为。2019年3月,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典型案例六:杭州缘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健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销售安泰胶囊和水素两种产品,在其经营地址开设了“氢吧”,通过制作宣传单页等形式宣称“世界上最好的水是负氢离子水”“吸氢润肺名目,美容养颜,补水,对呼吸系统有改善作用”“负氢离子作用:选择性清除自由基,细胞内补水,消除炎症,增强人体能量ATP,增强细胞线粒体新陈代谢,促进营养物质消化吸收”等,并故意曲解产品“水素”的功用,在宣传过程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消费者,吸引顾客购买其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19年10月,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24000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杭州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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