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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定公共信息标志不得加广告

时间:2012年04月21日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19日,广州市质监局与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7日由市政府正式发布,并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信息标志体现一个城市的形象和文明水平”,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信息标志是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在城市的商贸、旅游、交通、医疗、文体等场所广泛应用。

  《办法》明确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安全、规范、醒目、协调,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附加广告内容。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星级宾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地铁站、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文字说明应同时包括中文和英文。

  对此,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工程师刘敬光现场解释,自2007年起广州就已推行公共信息标志的中英文化,并于2009年颁布了《公共标志英文译法规范》地方标准,在亚运会前的中英文标志改造多达10万多个。

  《办法》要求,对于不符标准的旧标志,两年内需整改达标。对不符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将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质监局副局长吴辉文表示,“对于新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必须按照《办法》设置,如果不符合要求,则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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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公共信息标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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