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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你还能作资本炫耀吗?

时间:2015年08月11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近一年,其中增加了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目前市场上是否还有商家依然把“驰名商标”当作宣传噱头呢?是否还有打着“驰名商标”招牌的商品在售?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网店违法宣传某品牌为 “驰名商标”的案件,并对该网店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

    2015年3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市工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有举报人称,某天猫网店销售某品牌洗衣粉页面上宣传“驰名商标”字样,涉嫌违法。为顺利办理该案,该局立即启动与淘宝(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协查机制,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很快提供了相关订单的交易快照和涉案商家信息。

    经确认,这家天猫网店由注册在广州的某港资H公司经营,该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上确有宣传“驰名商标”的文字,且核查当日该网店仍未将相关宣传内容撤下,举报属实。经办案人员询问调查,H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中,从2015年2月28日开始在部分商品详情页面上设计、制作并发布“某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内容。H公司同时还提供了该品牌商标注册证和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文件。

    H公司在有关商品页面上宣传某品牌为驰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此,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处十万元罚款。

    创设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但很多时候,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保护变成其追求荣誉称号、获取商业利益的策略和工具,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并加以宣传利用,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宣传驰名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国家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初衷,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根据《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生产经营企业不要再将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

    名词解释

    “驰名商标”(Wel-known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我国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遵循“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原则。

    “被动认定”是指当事人必须在案件中主动提出商标足以驰名的证据,工商部门才对该商标是否已达驰名状态做出认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才给予法定的特殊保护。

    “个案认定”是指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效力在其他案件并不一定适用。因此,某商标在一个案件中的驰名状态的认定和保护,不是终身制的。驰名商标的具体保护措施是限制可能对驰名商标造成混淆并误导公众的标识不予注册和使用,并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并禁止淡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同时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无时间限制的请求制止恶意侵权行为等。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驰名商标,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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