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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争议:占用别人户外广告牌赔24万

时间:2012年12月03日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户外广告牌因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向来被广告公司视为手里的宝贝。然而海口两家公司为了追求丰厚的利润,竟占用了别人的户外广告牌,由此引发了一起广告牌“争夺战”。双方对簿公堂,围绕广告牌的所有权、经营权展开激辩。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家公司赔偿广告牌所有者24万元。

  亚奥公司:广告牌被他人占用

  亚奥公司称,他们在灵山镇有一块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牌,是之前与另外一家广告公司发生纠纷后,龙华区法院于2005年判给他们的。此后,该公司就获得了广告发布权和使用权。随后,该公司向琼山法院申请把这块广告牌查封了。然而2008年下半年,他们竟发现这块广告牌被别人占用了,在上面发布了名为佳景房地产公司的广告。

  “这样一块广告牌,每年可有数十万元的广告收入,怎么可能拱手让人?”亚奥公司随后展开调查发现,原来是龙马公司和佳景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从2008年8月至2010年8月,龙马公司用这块广告牌给佳景房地产公司发布广告,佳景房地产公司每年支付24万元。亚奥公司认为,这块广告牌属于自己,龙马公司没有权利使用,更不能用来谋利。

  亚奥公司要求龙马公司撤掉广告,同时要求佳景房地产公司支付广告费,但遭到两家公司的拒绝。几经协商无果,亚奥公司便将龙马公司和佳景房地产公司起诉到龙华区法院,要求撤销该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龙马公司将广告费支付给自己。

  龙马公司:广告牌是自己租的

  对于亚奥公司的说法,龙马公司和佳景房地产公司都认为没有道理。龙马公司说,这块广告牌是从灵山镇一经济社那里租来的,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权益,更谈不上向亚奥公司支付广告费。

  龙马公司和佳景房地产公司表示,亚奥公司没有这块广告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所以没有跟他们要钱的资格。虽然亚奥公司有龙华区法院于2005年作出的判决,但该判决不能证明这块广告牌是亚奥公司的。事实上,这块广告牌至今没有变更到亚奥公司的名下,而且该广告牌作为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是一年,亚奥公司没有申请延期。亚奥公司既没有设立这块广告牌的手续、城管部门发的许可证,也没有征得广告牌所处土地的所有者(灵山镇一经济社)同意,所以说早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因为这块广告牌多年无人过问,这块土地的所有者(灵山镇一经济社)便有权处分,他们也有权利租用。

  法院判决
  用别人广告牌该赔

  龙华区法院审理查明,上述广告牌所处土地归灵山镇一经济社所有,后被龙马公司租用,广告牌至今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也没有过户到亚奥公司名下。但该院2005年的判决,已经将这块广告牌的所有权及使用发布权判给亚奥公司。

  龙马公司和佳景房地产公司在没有经过亚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利用该广告牌发布广告,侵犯了亚奥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将发布一年广告期间给亚奥公司造成的损失24万元,赔偿给亚奥公司。今年8月,龙马公司和佳景房地产公司收到龙华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他们败诉,需分别赔偿亚奥公司经济损失7.2万元和16.8万元。

  以案说法
  生效判决可作为诉讼证据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广告牌的所有权问题,因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所以该宗案件中,究竟哪一方对广告牌具有所有权是关键所在。

  龙马公司主张拥有广告牌所处土地的经济社具有广告牌的处分权,却没有证据证明经济社是广告牌的所有者,显然不能成立。而且这块广告牌多年无人过问也不意味着所有权消失。龙马公司还陈述了广告牌没有过户等系列辩护意见,但亚奥公司出具的生效判决文书和执行裁定书足以反驳相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民事诉讼中的“预决事实”。对于这种“预决事实”,除非当事人拿出了相反的证据足以将它们推翻,否则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在本案中,龙华区法院于2005年已判决确认,上述广告牌的广告发布权和所有权归亚奥公司所有,琼山法院也根据亚奥公司的申请作出了裁定和查封,这些可以证明亚奥公司对该广告牌拥有所有权。龙马公司认为已生效的判决书不能证明该广告牌的所有权,但无法出具可推翻判决书已确定事实的证据,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亚奥公司的主张。(案中公司名称均为简称)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广告牌,广告牌争议,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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