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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纳入营改增 文化事业建设费或暴涨5倍?

时间:2012年12月14日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广告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恐将暴涨数倍,大批广告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近日,就“营改增” 对广告业产生的影响,记者深入业内进行调查得知,来自广东的中国最大本土广告公司自测发现, 如果按照“营改增”后以“销售额”为基数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该公司每年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超过一个亿,是“营改增”前的5倍! 不过,昨日财政部、国税总局的一纸通知证明,这只是虚惊一场。

  广告业纳入营改增:大批广告企业恐难以为继

  对于广告行业而言,“税”和“费”始终是压在广告从业者身上的两座大山:除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还有所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营改增”之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方法是,应当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广州一家广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 “由于广告业的特殊性,对于大部分广告公司而言,‘营改增’之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基数其实就是毛利。”(比如,某广告公司收到客户1000万元的广告费, 扣除占大头的媒体发布费800万元,该广告公司的毛利就是200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就是6万元。)不过,“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方式就发生了变化。财政部2012年8月29日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原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可以看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与“营改增”前的唯一的不同,就是计算基数由原来的“营业额”变成了“销售额”,那么,这个看似小小的改变,对于广告业意味着什么?上述广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个变化对我们的影响太大了,营改增没有考虑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特殊性,日后如果以销售额为基数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可能要翻几倍,大批广告企业恐怕要关门大吉。”

  中国最大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或暴涨5倍

  “营改增”后,广告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恐发生数倍暴涨!那么,广州其他的广告企业,是否都如上述这家广告公司所说的那样,正在因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暴涨遭遇生存危机呢?

  几经周折,羊城晚报记者来到全国最大的地方广告行会组织——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进一步调查“营改增”之后广州广告业的生存状态。事实上,广告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广告协会已陆续接到了会员单位的诉苦书。其中,协会相关负责人出示的一份来自中国本土最大广告公司的《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的报告》最为让记者震惊:该公司自测发现,如果“营改增”后以“销售额”为基数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该公司每年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超过一个亿,是“营改增”前的6倍!超过增值税的3倍,出现“费”比“税”高的畸形态势!

  其实,广告代理行业毛利率普遍不高,这份《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的报告》就显示,这家中国本土最大广告公司2012年9月的营业额是3.93亿元,但流转税前毛利(扣除给媒体发布费等成本后)只有5718.52万元,当月净利润只有1000多万元,而当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营改增”前的方式计算)约为150万元。

  但是,“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基数就是“销售额”,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中涉及“销售额”的定义,这家广告公司9月份的文化事业费就迅速暴涨至900多万元,每月多增约800万元!

  此外,该公司还指出,营改增后每年上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为应缴增值税的数倍。这份《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的报告》最后强调:“如果我司一年增值税约3000万元,但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超1个亿,这将不符合中央对企业减费的精神。对我司的正常经营将造成重大的影响,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文明确文化建设费征收事宜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继今年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 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后,本月两部门再发补充通知,就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税销售额能否扣除广告发布费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据两部门本月初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 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两部门补充通知回应了企业关切,明确指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格的抵扣凭证。根据两部门通知,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业,广告公司,广告业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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