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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更需监管发力

时间:2013年08月28日 来源:光明网 作者:  浏览:  【字体: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明星代言广告泛滥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身陷“广告门”的也不在少数,像之前的侯耀华、郭德纲、赵忠祥、倪萍等人都曾经卷入虚假代言的风波之中。明星对所代言的虚假广告需付连带责任不容置疑。他们作为公众人物,利用自身影响力形成巨大的广告效应,为企业开阔市场、打开销路,这本身已经是一种公共行为,更何况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欺骗、财产损失等,已经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危害。

    事实上,我国之前的《广告法》、《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等对于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皆有所涉及。法目林立,但缺少的是真正的执行力,违法成本依然较低。美国规定明星必须是代言产品的使用者,如若虚假代言将被重罚;在日本虚假代言,明星须公开道歉并面临失业风险;在欧洲,买家的消费观理性,虚假代言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不排除某些明星毫无社会公共责任感,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良知被泯灭,只为自身敛财。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明星在代言之前首先试用产品,他们未必就能发现问题。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明星们平日里从事演艺事业,对一些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规范等并无知晓。仅靠试用就能发现问题所在,未免有些天方夜谭。这些往往都需要监管部门从源头上发力来确保产品质量,杜绝虚假广告存在的可能。虚假广告往往是夸大不实的宣传,如果将鉴别产品真伪、质量高低的责任都交由代言的明星,未免有点强人所难。

  明星对于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必当追究。但如果监管部门能够从源头上解决产品质量的根本问题,虚假广告存在的可能性便会大大降低。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明星代言,广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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