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一公司被罚2万元
时间:2013年11月26日 来源:红网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日前,张家界一公司受到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张家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市区某公司在张常高速公路、张清公路沿线以及市区一酒店大楼发布大量宣传该公司产品的户外广告,但未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违反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之规定。对此,工商部门依法限当事人30日内补办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处以2万元的行政罚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需要登记的户外广告有四类:一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对未登记而发布的户外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而登记过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号,违者责令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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