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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发布广告理当承担责任

时间:2016年08月18日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受访者的购买行为。

  如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成了许多商家的选择,而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网络大V自然是商家青睐的广告发布者和传播者。对此,要求网络大V对所发布和转发的广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合情合理合法,且能倒逼网络大V珍惜名誉,慎重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以免沦为违法广告的“帮凶”。

  要求网络大V承担广告责任,契合社会常识和公众的朴素认识。网络大V拥有众多粉丝,很多粉丝对其言听计从,在爱屋及乌的心态下,自然会对其发布的广告信以为真。一些粉丝购买某种商品,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大V的个人魅力和号召力而做出的选择。而且,这些大V发布或转发广告绝非无偿,而是带有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要求其承担广告责任,其实是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体现。

  实际上,有“史上最严”之称的新广告法覆盖了互联网领域,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必须遵守广告法。据此,无论是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商品、服务推荐,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应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发布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按照通俗的说法,哪怕是不知名的个人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举轻以明重,网络大V更没有理由逃避责任。

  根据广告法,发布或转发广告的网络大V既是广告的发布者,又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由此,假如网络大V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形下,不宜过分强调网络大V的广告责任。譬如一些大V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带有商品推广链接,这些链接并非大V发布,也未经其把关,而是平台随机植入。由此,虽然大V可以靠他人点击链接获取收益,但不宜要求其对广告的合法性负责,而应由植入广告的平台承担责任。

  互联网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每一个互联网参与者都应遵守相应规则,不唯利是图,不逃避责任。网络大V享受着“粉丝经济”带来的巨大收益,就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发布或转发广告认真把关,避免粉丝及广大网友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受害者。(原标题:网络大V发布广告理当承担责任 史洪举)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发布广告,网络大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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