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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告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例

时间:2017年07月10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自2015年4月《广告法》修订颁布以来,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管机构始终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整治作为广告监管的重点领域,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各类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医疗广告案件。

    日前,温州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以告诫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自律,自觉做好广告审查核对工作,并提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和监督举报。

    一、温州玉熙医疗美容门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6日在自设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含有“领衔专家:郭文煜专家1995年期曾先后在北京黄寺整形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八大处整形医院研修整形……擅长手术:韩式无痕定位双眼皮,眼部综合术、无痕眼袋……”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涉及使用专家做证明和涉及宣传医疗技术。

    2016年1月16日发布了“权威认证、真正安全”,“热拉提安全、有效、无副作用”等内容的医疗广告,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故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二、平阳富阳医院案

    当事人为提高医院的知名度,于2015年4月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医院介绍和成功案例,引导患者前来就诊,从而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6月起,当事人花费6000元购买印有“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中华医学会远程会诊技术协作单位”、“中国微创技术推广中心临床协作单位”、“上海南浦医院临床协作单位”、“全国妇女健康保障工程无痛人流定点医院”和“国家男性健康计划定点推广医院”等字样的荣誉铜牌6个,并把铜牌悬挂在医院大门上方进行广告宣传。查处中还发现并查实当事人存放一批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的事实。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被扣押的过期药品与医疗器械,罚款15万元。

    三、瑞安九龙医院有限公司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于2015年12月委托他人在瑞安市莘塍街道下村菜场口房屋墙体上制作、发布了含有“瑞安九龙医院医保新农合定点单位,我们的优势在专家,大内科、妇科、计划生育科、中医科、住院部、大外科、男科、不孕不育科、皮肤科、医技科”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出证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已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500元。

    四、温州五马医院案

    当事人于2016年1月20日起在多个网站发布了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超导可视无痛人流是迄今为止最安全的人流手术”、“手术中采用国际上镇痛效果最好的英皇nature镇痛术”、“韩式微雕无痕包皮整形术治疗……全球至今超过18万例患者,无一医疗事故,成熟先进可靠……”“五马是温州乃至浙江惟一一家拥有高清四维彩超的医院”、“采用COMi光子修复技术和三联立体疗法加以配合治疗。不久后,肖女士就恢复了健康和久违的自信。”、“魏平大二学生作无痛人流”、“肖女士宫颈三度糜烂治疗”等文字内容。

    另据查证,当事人发布上述网络医疗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删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五、温州拜博口腔医院案

    当事人于2015年4月初起委托温州晶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另案查处),发布虽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但篡改了其内容,直到2016年6月24日被查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处罚款1500元。

    六、温州市天宁医院案

    当事人于2015年初,通过自建网站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网站页面中出现“权威专家在线 冯小军主任”文字介绍及人物肖像、含有“应酬多了尿道炎来了,选择okw技术”、“华东地区男科第一品牌”、“温州最好的肛肠医院”等内容。当事人及时主动消除违法广告,且发布持续时间较短。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1万元。

    七、温州广慈医院案

    当事人以其治疗过的陈某为案例,撰写“路边的野花有毒,得了疱疹追悔莫及”的文章,通过百度推广发布。具体内容有:“25岁的小陈是金华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在一次出差的时候,……他至今已经去了多家医院治疗,但是没有什么效果。他在网上看到温州广慈医院的网站,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决定前往温州广慈医院试一试。接诊小陈的是有丰富临床经验的饮学恒专家,……确诊其患有生殖器疱疹,决定为其采取变异细胞吞噬疗法进行治疗……只治疗了两天,小陈惊喜地发现,生殖器疱疹症状已经消失了……而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小陈高兴地说他的病已经全面康复,至今未有任何复发。”当事人百度推广费用1000元。该文章在互联网持续发布,至2016年3月被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发现。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广告法》第十六条、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00元。

    八、温州加美美容医院案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其开设的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宣传“陈××教授”的文字和形象,患者美容前后对比照片以及“水光注射980起、冷光美白:880元”。2016年2月25日,该行为被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处罚款5000元。

    九、温州市和平整形医院案

    当事人于2016年2月27日至29日委托交通广播频率(另案处理),发布“脱毛、水光嫩肤、光动力清痘,38元多款项目带回家”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罚款1万元。

    十、温州长庚耳鼻喉医院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未依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广告,宣称是“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浙江省耳鼻喉专科医院、全国耳鼻喉新科技临床基地”、“温州长庚耳鼻喉专科医院汇聚18位知名专家、研发8大诊疗体系、引进28项成熟诊疗技术、患者满意度高达99.8%”等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且在广告中还出现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医疗技术、患者证明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2万元。

    十一、温州同德医院案

    当事人于2015年初起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出现“北京温州知名妇科专家领衔坐诊”及5名医务工作者集体照和11名医务工作者集体照,“韩式纳米无痕处女膜修复术 女人完美如‘初’的秘密……成功率100%”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予以警告,处罚款3600元。

    十二、温州华医堂皮肤门诊部案

    当事人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擅自将其医疗机构名称更改为“温州华医堂皮肤病医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医院利用吴越传统中医和现代化高新设备结合,专业治疗青春痘、牛皮癣、白癜风、鱼鳞病等皮肤常见病和各种皮肤疑难病”、“我们将成为您最放心、最正规和最专业的皮肤疾病咨询顾问”、“权威技术:华医堂皮肤门诊部是温州首家中医皮肤病专科门诊,被评为‘温州百姓放心的皮肤病专科门诊’;名医名家:传承中医国粹,汇聚了一批国内权威中医专家、教授、学科带头人等,多位国务院津贴专家常年坐诊;康复案例”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时间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十三、瑞安瑞光综合门诊部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委托一家个体店制作并在某公交站台处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为:“仙降瑞光门诊部,平价医疗、十年品牌,诊疗科目,妇科、外科、内科、中医科、彩超、X光、口腔科、检验科”等字样。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广告中使用“十年品牌”等用语,意指其经营时间超过十年,但当事人实际成立日期为2012年11月,截至广告发布之日当事人的法人身份仅存在3年零1个月。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6600元。(原标题:温州公告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例 记者:陈彤 通讯员:杨晓燕、干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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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医疗广告,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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