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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出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来源:马鞍山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我市出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记者:黄莹 通讯员:张平、熊超)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消除各类户外广告带来的生活和公共安全隐患,7月8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吴玲,就《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进行发布和解读。

    作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曾在2006年出台《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试行)。多年来,该标准没有修改,且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整治,但与先进城市和市民期待相比,仍存在很多问题。

    根据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安排,市城管局认真学习国家、省及其他地市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议,组织专家论证,最后对征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形成了《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马鞍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包括6章36条6个方面的内容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实现规范化科学化

    《办法》共6章、36条,包括了总则、设置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招牌设置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6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生态福地、智造名城”的城市定位,彰显城市特色,并划定禁止设置区、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

    户外广告设置方面,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轨道护栏、行道树、棚亭、道闸等设施设置广告,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示、防洪设施、消防设施等的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改变建筑物风格和结构,不得在学校、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广告。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市容观瞻。

    招牌设置管理方面,其监督管理权由区城管部门、市经开区城管及慈湖高新区城管负责。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设置人应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

    此外,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自行拆除,并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户外广告或招牌维护、管理、拆除责任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置人或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自行义务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马鞍山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招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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