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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精准界定广告禁止用语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精细精准界定广告禁止用语 记者:秦正长)

  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对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止用语的原则性规定,结合立法目的作出了细化补充,划定了更加精准精细的范围,从而为广告经营主体设计制作广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广告监管部门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标准。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并设定了起点为二十万元的罚款。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两方面的细化补充。一方面,将《广告法》广告中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笼统表述,精细确定为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若禁止用语未直接或者间接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则不认为违反《条例》规定。

  另一方面,《条例》还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违反禁止用语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使用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如“最早”“首家”,本身为客观描述性用语。使用表示自我比较的用语,如“本公司最新产品”“本产品顶配款式”,一般不会对其他经营者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妨害影响。使用表示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如“消费者满意第一”“顾客至上”“力求最好”,属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表达愿景追求,一般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的用语,该类用语有明确依据,出于表意完整需要允许使用。

  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发布量少或者发布时间短,影响范围小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条规定也适用于对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禁止用语违法情形的处理。

  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唐明良表示,尽管《条例》将表示时空顺序、自我比较、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用语及依法评定的奖项、称号以及依法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等四种情形排除在“绝对化用语”之外,但广告经营主体在使用时仍需谨慎把握,防止简单曲解,既要正确理解时空顺序、自我比较、经营理念和目标诉求的含义及基本要求,又要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的基本原则,如果用语与事实不符的,仍可能构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的虚假广告。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禁止用语,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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