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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九类场所不许设置户外广告

时间:2010年04月07日 来源:南湖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户外广告破烂不堪、杂乱无章,无疑是对市容市貌的极大破坏。记者昨天(4月5日)从市建委园林市政局了解到,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管理维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即日起生效。

  户外广告并非哪里都能放

  户外广告并不是在哪里都可以设置,根据《办法》规定,以下九大类场所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貌建筑保护地区、古树名木的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园绿地,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异型楼顶、坡屋顶和独立式住宅楼;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建筑或位置。

  此外,市区中环路以内及中环路沿线控制区域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应注重公益宣传

  广告主要是用于商业宣传的,户外广告的主题当然也是商业宣传。但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不能只用于商业宣传,还要注重公益宣传。

  公益广告虽然不像商业广告那样一字值千金,但具备极强的亲和力,倡导健康的社会风尚。据悉,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保证每年不少于20%的时间或20%的版面用于公益宣传;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户外广告破损应及时维修

  记者前几天在市区中环广场附近看到,一处工地围墙上刚刚设置的帆布广告被人从正中间割破,破裂处长达几十米,使得一道城市风景变成了难看的“伤疤”。

  店招门牌上的霓虹灯也属于户外广告的一种,昨天晚上,记者在勤俭路、建国路等路段看到,霓虹灯“缺胳膊少腿”的现象比比皆是。

  户外广告并不是立在那里就万事大吉了,按照《办法》规定,设施有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因维护不当出现破损、残缺、污秽、褪色等影响城市市容和安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清除,并依法处罚。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办法》规定,维护不到位、不及时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将被逐出市场。

  造成安全事故需承担责任

  《办法》指出,违反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户外广告设置者因设置户外广告,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户外广告,应当在所在区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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