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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中央建议:完善电视广告监管体制

时间:2011年03月04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浏览:  【字体:

     记者从民盟中央获悉,该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完善电视广告监管体制的提案》。

    民盟中央认为,电视广告已成为当今企业营销的主要方式之一。与此同时,由于监管体制不完善,其弊端也一步步显露无遗。因产品质量饱受其害、甚至付出健康代价的消费者比比皆是。电视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职权归属界定不清,政府监管机构缺位。在很长时期内,虚假广告的危害没有引起广告监管部门足够的重视,听之任之、由其发展;特别是对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职权归属界定不清,导致经营地和广告地双方管理上均存在缺位。

    2.对特殊商品广告的监管制度设置不科学。特殊广告是指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业广告。对特殊商品广告,我国采用事前审查制度,即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的广告,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管辖关联、甚至隶属关系,容易造成审查过程中的“关照”甚至“偏袒”,产生虚假或违法广告。

    3.电视台追逐高额广告费,得利者不惜“铤而走险”。高额的回报使得不少电视台在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应有审核的情况下就加以播报;低廉的成本、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商家闻“利”而动,乐此不疲;而消费者则成了这个利益链中唯一的受害方。

    民盟中央建议:

    1.建立对监督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随着对虚假广告治理重视及力度的加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在现有成功经验的推行下,在虚假广告监管上引进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地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对本区域内的虚假广告治理中从严打击。

    2.设立专门的广告审查机构。仿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设置设立专门广告审查委员会——国务院工商总局广告审查委员会,负责处理特殊商品广告审查事宜。广告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广告审查事宜独立行使审查权。这样既可以消除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又可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监管的职权,有利于执法统一。

    3.理顺监管机构与媒体的关系。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督促广告监督机构严格执法,净化广告市场;通过对虚假违法广告真实面目的揭露,提高消费者辨别虚假广告的能力,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管理,媒体均要制定针对虚假广告的责任追究制度,自觉地监督和防止违规发布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4.严格遵照法律规范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曝光、点评、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典型违法广告,取消屡罚屡犯的相关责任单位的广告发布资格。同时,按照《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将电视购物广告等确定为专项整治重点。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电视广告,广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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