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动态 >> 广播电视 >> 浏览文章

两大新媒体受益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

时间:2011年12月01日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近日,伴随着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第66号令),它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而广电总局之前的规定为,非黄金时间每集电视剧(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电视剧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2010年中国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其中约一半来自电视剧。

  我们判断,此次新规出台后,虽然电视台可以通过加长片前/片后的广告时间以及提高广告价格来弥补插播广告的时间损失,但总体还是会对电视剧广告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尚难以量化。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广电总局第66号令的出台将有利于两大行业。

  首先是以网络视频为主的新媒体行业。由于电视剧广告时间可能减少,我们可以预见广告投放将从传统的电视台转向网络视频等新媒体行业。这对于乐视网、广电信息等新媒体公司的广告业务将有正面的影响。

  其次,我们认为对于电视剧制作公司也会产生利好。总体上看,广电总局第66号令缩短了电视剧的广告时间,但是插播广告的减少或有利于提升电视剧的收视率,促使电视台进一步注重电视剧收视率以及加强对精品剧的采购。因此对华策影视、华谊兄弟等电视剧制作公司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编辑:8044

文章关键字:插播广告,电视剧,新媒体广告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