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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最高可罚3000元

时间:2012年02月14日 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南昌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之后的《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与修改之前相比,《办法》修改了10余处,其中首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须以公益广告补充,否则,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不得利用居住楼设户外广告

  《办法》首次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范围作了明确,将利用墙体、车船飞艇、气球等发布的广告也纳入管理。

  该《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等。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对于利用条幅、气模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横跨街道;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不得影响通风、采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检

  近年来,南昌市街头时常发生一些户外广告砸人的事故。就此,《办法》新增了一项内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或者根据突变气候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和牢固,并将检测结果告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安全检查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同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须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户外广告公众责任险。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万元

  修改之后的《办法》新增了两项惩罚性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不补充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其他惩罚性措施为: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罚款;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或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等,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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