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需要新意但别撞法律(2)
时间:2012年05月04日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黄升民说,美国、日本、台湾等地对这方面管理比较宽松,可以用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的,包括商业广告。“这里有一个表现自由的问题,只要不是恶意侮辱、中伤就都可以用。如果有侮辱性的语言或画面,那么有可能会遭到投诉,如果没什么恶意,是不能被投诉的。因为领导人是公众形象,私人形象可以涉及到肖像权的问题,而公众人物的肖像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在中国,因为广告法规定不能用,所以应该遵从规定。”
在国外,由于总统竞选的需要,以及表达自由的背景,使得领导人的形象时常与广告挂钩。美国总统奥巴马成为炙手可热的“品牌王”,商家和团体都搭着“奥巴马热”的顺风车进行广告和宣传,比如西雅图一个机械厂商利用了Y°“T“b“上的一段录像,内容是奥巴马竞选时访问该厂,称赞该厂产品对学校和办公大楼能源效益的贡献……以奥巴马为主题的商品更是铺天盖地。
白宫对此曾感到苦恼,希望为总统维权,但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民众使用总统肖像,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将可能会划为“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法国总统萨科齐曾两次起诉K&B出版公司出售以他为原型的“巫毒娃娃”,但都败诉,巴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依据都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中国的文化传统里向来就有尊重领导人的观念,以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给观众的直观感受很可能是不严肃。《论语》有云,“君子不重则不威”,中国人讲究威仪,身份和地位越高,越会注意保持一定的庄重形象。在这种思维传承中,以领导人形象做商业广告的行为不但不被法律允许,于民众的接受心理也相远。
网站把关是必须的
与传统广告一样,互联网广告需要遵循广告法的规定。虽然在1995年2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里,并不能看到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具体条文,但是黄升民告诉记者,关于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另外,互联网管理条例等会从互联网方面,而不是专门针对广告方面对互联网广告提出一些规定。”吴丹红补充说。
对“凡客”之前做的互联网广告,黄升民给出了好评,认为它使得“凡客体”流行,还使用了韩寒等年轻人都很喜欢的明星做形象代言,整体上算很成功的,“但是这次用领导人做广告,是考虑不太周全的,我认为他们是缺乏广告操作的经验,年轻人认为这个创意很酷,就用了,没有想到和法律有冲突。”
广告法第七条规定,不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以及不能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商业广告。“所谓商业广告,就是指有出资人的,通过‘非人’的传播途径进行传播的广告。但具有公益性质的广告、海报在需要用到以上这些元素的特殊时候是被允许的。”黄升民说。
记者拨通了“凡客”的客服电话,但是几经辗转并没有获得更多的信息。“凡客”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页面已经删除,但不愿意就此事接受更多采访。当记者问及此广告是由网站自己设计还是由其他广告公司创意,是否经过网站或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时,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方便回答。
“不管这个广告是由广告公司做的,还是由‘凡客’自己做的,我认为网站都要负全责。只要是由网站发布的广告信息出了问题,就是网站的责任,即使是广告公司的创意,把关和发布也是网站来做。”黄升民对此表示了自己的看法。
对于这一事件的后续,吴丹红认为,既然违法了就会涉及到处罚问题,会涉及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按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虽然在互联网广告事件后,“凡客”很快把有领导人形象的广告页面删除了,但是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内页都还保存着。“商品(T恤)还在售,很多都已经被订购了,还有人一次性订五件的,销量还不错。”吴丹红看到了这个违背法律规定的广告带来的利好市场。
目前,工商部门对“凡客”的处理结果并未公布,然而互联网广告于发展中暴露的相关问题,值得互联网管理者、网站经营者深思。
文章关键字:互联网广告,广告新意,广告设计,凡客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