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户外广告办法规定者最高或罚1万元
时间:2012年11月16日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起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公交车玻璃广告泛滥现象,办法拟明确规定公交车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玻璃禁止招贴广告。
办法拟规定,以下这些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在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招牌除外)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公共汽车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玻璃的;利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的。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最高或罚1万元: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户外广告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户外广告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户外广告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专业安全检测和检查,并建立安全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户外广告安全检测不合格未修整或拆除、异常天气情况未切断广告电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5000元罚款;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修缮、拆除陈旧、破损、残缺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处1万元罚款,有效期满后不予延期。未按要求发布应急信息或者特殊时期公益广告的,处1万元罚款,并撤销广告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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