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动态 >> 广告法规 >> 浏览文章

《广告法》:名人代言广告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0年09月28日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9月26日上午,湖南省广告监测中心在长沙成立,广告监测系统也同时启动。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成立大会上透露,《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取得了全面进展,目前已送国务院法制办。这次《广告法》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将广告市场三大主体修改为四大主体,设立“广告其他参与者”概念,将明星、名人等广告代言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代言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部分明星、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被行业协会集中点评、曝光,并由此引发行业协会与明星、名人的一系列纠纷备受公众关注。其根源在于现行《广告法》没有对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做出规范。

  刘凡表示,修改后的《广告法》,除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介三大市场主体外,还将新增“广告其他参与者”第四大主体,将明星、名人等广告代言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现行《广告法》共6章49条,于1995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我省成立广告监测中心

  如何更好的对广告进行监控呢?据了解,我省广告监测中心成立和广告监测系统的运行,将对全省广告发布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全天候有效监控,使违法广告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采用先进的监管手段,将有效推动我省广告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省工商局局长刘国湘介绍,我省广告监测系统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数字化广告监测技术,具有自动采集、自动识别、智能发现新播广告的功能,能实现对全省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户外广告的全面监测。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法》,广告监测,广告代言,广告公司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