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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1年04月09日 来源:城市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长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宣传品。

  户外广告设置需符合四项条件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分区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装夜景照明设施;

    4、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禁止设置楼顶广告和桥体广告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

    2、利用道路隔离带和道路两侧树木、草坪设置;

    3、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在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及载体上设置。同时,禁止在户外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楼顶广告、跨街广告、桥体广告、车体广告。此外,市区主要街路两侧禁止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市区主要街路由长春市政府确定。

  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三年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投标竞买取得。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踏察。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通过投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三年。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毕。未在规定期间内设置完毕的,可在到期前申请延期。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设置完毕、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项许可即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一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人给予补偿;拆除设置期满后经批准延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二日内予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布公益性广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无商业性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性广告。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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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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