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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类“吸睛”的违法广告已被处罚

时间:2021年05月18日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注意!这类“吸睛”的违法广告已被处罚 记者:陈彤 通讯员:温市萱)

    近年来,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指示,强化广告监测监管,查处了一批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案件,现挑选、公布部分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如下。

    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及形象的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温州市××广告企划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21日,在G15沈海高速(甬台温)瑞安收费站上方发布含有“××××广场让繁华更繁华”“11.19原外经贸部长龙永图论道××财富”“建筑面积约30-80㎡购物中心铺新品即将面世”等内容的“三面翻”户外广告;该广告版面上,以大号黑体字突出显示“外经贸部长龙永图论道××财富”广告内容,将“原”字明显缩小达到难以识别的效果,广告费用53175.7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撤除了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对温州市××广告企划有限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用53175.7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二、某海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广告案

    自2020年6月20日起,某海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天猫销售网店上发布“高端国宴 生态大黄鱼”“国宴用鱼礼遇四方”“国宴大黄鱼养成记”“G20国宴用鱼”“一条游上国宴的黄鱼”“国宴专区”“为什么要选国宴大黄鱼”“G20峰会指定国宴用鱼”“国宴大黄鱼含有丰富的蛋白质”“食用国宴大黄鱼会收到很好的食疗”“旗舰店国宴野生大黄鱼”等11处含有“国宴”广告宣传用语,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删除天猫网店网页上含“国宴”广告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9月8日通过转载的形式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ב史上’最强代言出现了”的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中出现国家领导人的图像,并在国家领导人图像上方标注“××最强代言词出现了”字样,支付腾讯公司平台使用费3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违法广告,广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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