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私吞楼体广告收益 购房合同暗藏霸王条款
时间:2013年04月03日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楼顶广告、电梯广告的收益并非归开发商所有。
昨日,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责令部分开发商修改购房合同里“霸王条款”。
钱先生去年年底在武汉圣爱米伦二期购房时,合同补充协议中要求“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本项目墙面及电梯间、门厅、楼梯间、屋顶设置广告牌,出卖人有权将广告牌用于企业形象及项目信息及进驻商家的宣传,买受人自愿放弃广告牌的收益。”钱先生认为不合理,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人员说,该协议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小区里公共区域的各种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称,此条款是诸多楼盘的“潜规则”。日前,工商部门为100多户已经签订合同的购房者修改合同。
记者走访多个小区发现,电梯间内都有广告牌,电梯间外还有液晶视频广告。业主们反映,没得到过广告收益。
一个小区业委会负责人说,该小区电梯间广告收益每年约8万元,由物管公司代收、使用,以弥补物管费的不足。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肖军文认为,凡在小区公共区域收益一律归业主所有。一般情况下,收益并非按业主人数直接分配,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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