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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儿童做广告假表演真代言

时间:2015年09月10日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如果要给10周岁以下的儿童开“广告表演”这个口子,立法部门或监管部门必须推出法律实施细则或监管细则,明确儿童“广告表演”的边界和底线,明确哪些“广告表演”可以为,哪些“广告表演”不可为,从而堵住儿童假表演真代言的空子

    于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此项规定要区分“代言人”和“表演者”,未满10周岁的儿童可以做广告,但不能做代言人。张国华解释,做广告是指儿童可以作为广告的表演者。(9月1日《新京报》)

    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做广告代言人,却可以做广告,做广告中的表演者。国家工商总局的这一解读注定会让很多人听得一头雾水。

    新《广告法》此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是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尽量让未成年人远离商业喧嚣和功利,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呵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心智远未成熟,对社会事物的认知能力非常有限,难以对代言负责。不允许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符合广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原则,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给儿童做广告开一个“表演者”的口子,那么,一些企业和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等监护人,会不会联手演双簧,把这个“口子”扯大,使其成为规避法律限制的“空子”,大打儿童广告代言的“擦边球”?

    尽管从法理角度看,广告代言人和广告表演者有明确的区分,广告表演者只在广告中提供表演劳务服务,其形象虽然也出现在广告中,却并不具有推荐商品或服务的针对性功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相关各方愿意,很容易使儿童广告代言行为的合同类型、代言费的给付方式、代言的表现方式等因素符合广告表演行为的外在形式特征,从而以合法形式达到实质代言的目的。如此,就会让监管陷入困境。

    笔者以为,如果要给10周岁以下的儿童开“广告表演”这个口子,那么,立法部门或监管部门必须推出法律实施细则或监管细则,明确儿童“广告表演”的边界和底线,明确哪些“广告表演”可以为,哪些“广告表演”不可为,从而让广告商和广告表演者有法可依,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堵住儿童假表演真代言的空子,把法律落到实处。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儿童广告,广告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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