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动态 >> 热点动态 >> 浏览文章

浙江人肉搜索立法引争议:专家建议规范

时间:2010年06月01日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做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

    禁止人肉搜索的法令最不少见,至少去年就有徐州与宁夏等地公开禁止。禁止自然有禁止的理由,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也确实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内容。然而,对于禁止人肉搜索这事儿,网友们却并不买账,近来多项网络调查表明,大多数网民反对禁止人肉搜索。

    其实,我们不妨客观公允地对待“人肉搜索”,给其划定边界,让其接受正当性的考问。简单地说,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就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否则,就应受到限制。这不是什么难事儿。

    -追问

    别把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

    我国多地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指向的应是“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特点,容易误导公众,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如道德主义泛化和公共理性丧失。泛道德主义的网民往往怀着良好的动机突破道德底线,义正词严地充当道德判官,没有严格的程序,也不需要确凿的证据,当事人的权益毫无保障。这种非理性的行为引起的诟病是可以想象的。并且,“人肉搜索”无度的披露、指责、谩骂,无异于以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来对付另一种不法,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限制并无不妥。

    但是,我们要看到,“人肉搜索”与监督渠道不畅有关。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舆论的公共论坛确实是复杂的,但在嘈杂中,往往传递着较为真实的底层声音。公权力不仅仅要保护大多数人利益,少数人的权益也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的精髓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行为,监督政府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众多网络话语平台的建立,使公民表达意见的门槛与成本降低,通过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人肉搜索从一定意义上推动了监督体系的完善,“周久耕事件”就是说明。

    也就是说,“人肉搜索“具有相当的正面效应,一是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二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三是不良情绪的宣泄渠道等。因此,单一的立法限制并非最优选择,尤其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

    因此,可以给“人肉搜索”划定边界,让其接受正当性的考问。简单地说,只要“人肉搜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就应得到鼓励和支持,否则,就应受到限制。道理很简单:我们总不能在泼脏水时,把“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吧?

    -质疑

    疑似权力自我保护

    有些事情,国家颁布法规或政策后,地方上并不积极,比如历次的楼市调控政策;而有些事情,国家层面没有态度,地方上却积极得很。禁止“人肉搜索”成为地方立法的一个趋势,显示着这种“地方积极”。

    当然,地方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只要程序合法,也无可非议。问题是,某些选择性色彩较浓的“积极”,其权益主张的倾向性有些露骨,不能不叫人质疑和忧虑。“人肉搜索”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确有消极的一面,然而它又是舆论监督的有效手段,一直以来所以说它是一把“双刃剑”,就因为其兼具了积极与消极两种功能。公民隐私被曝光于网上,这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来说,性质是消极的;但是“人肉搜索”若能够有效地监督官员不明财产及生活劣迹等涉嫌违法违纪线索,最终揪出了腐败分子,那么它就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就是积极的。

    禁止“人肉搜索”,说白了,实质就是权力的拒绝监督与自我保护。

    -建议

    要规范不要禁止

    随着“人肉搜索”的影响力和杀伤力越来越大,尤其是因为“人肉搜索”引发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相继提出了禁止“人肉搜索”的动议,并由此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人肉搜索”固然是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绝不是简单地禁还是不禁的问题。

    事实上,以原江宁房产局长周久耕因天价烟事件而落马为标志,近年来“人肉搜索”的反腐败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党和政府高度肯定和重视网络反腐力量,关键也正是其“人肉搜索”无所不及的强悍作用,禁止“人肉搜索”,恰恰阻断了网络反腐的路径,甚至给人以惧怕反腐的存疑,显然是不足取的。

    而且,“人肉搜索”在弘扬社会正义,恪守道德规范方面也功不可没,不但不乏诸如“最美乡村女教师”这样的道德楷模因为“人肉搜索”而出名,受到公众的尊崇,而且也让一些不守法、不守德的丑陋现象因此而无处遁形,从而起到抑恶扬善的作用,简单地一禁了之无疑有违国情民意,是对善良的无情扼杀。

    因此,对“人肉搜索”应该辩证地对待,而不能一出问题就想到禁止,把孩子连同洗脚水一起倒掉。与其一刀切地加以禁止,倒不如着眼于兴其利而除其弊。不妨借鉴台湾的做法,对善意、公益的“人肉搜索”给予保护和勉励,而对恶意“人肉”行为加以惩戒,从而达到净化网络环境,充分利用好网络资源的目的。何况,即使出现恶意侵权现象,民法、刑法都有相关的惩治规定呢?

    -延伸

    人肉搜索与网络热词

    禁止人肉搜索的法令最不少见。至少在2009年,徐州与宁夏等地便公开禁止了人肉搜索。禁止自然有禁止的理由,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也确实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内容。然而,对于禁止人肉搜索这事儿,网友们却并不买账,据《人民日报》消息,有9成网民反对禁止人肉搜索。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从技术层面讲,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能让身处迷惑中的公众找到明确的答案,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人肉搜索就像古文字专家手中的“放大镜”,它只是识别文字的一种工具而已,虽然在研究古籍时也能发现古人使用的不雅用语,但要明确的是,放大镜本身没有什么错。禁人肉搜索就很像禁止使用放大镜。

    从社会层面讲,禁止人肉搜索的本质在于弱化网络舆情的表达。2008年,人肉搜索一举成名,原因在于人肉搜索已然成为网络反腐的重要利器了。林嘉祥、周久耕等一干牛领导们,纷纷在网友们的人肉攻势之下败下阵来,继而锒铛入狱也不在话下。既然人肉搜索有如此重要的反腐作用,公众难免不质疑,禁止人肉搜索是不是为了保护贪官,抑或是,有些官员惮于人肉搜索的威力而进行报复性的立法呢?

    笔者想到了今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的“屏蔽网络热词”提案。众所周知,网络热词本身是网友们的发明创造,什么“躲猫猫”、“欺实马”也都是网友们因质疑而产生的调侃。这样的调侃,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进而敦促一些社会性的公共事件向正义的方面发展。而如果要屏蔽网络热词,网络上的民意表达势必受到伤害。

    崔永元在今年的两会上说,“网友们很聪明,政府和权力不要试图与网友们玩捉迷藏。”从这个角度讲,在没有区分人肉搜索的公益性与私利性、正义性与邪恶性之前,一味指望立法解决所有问题,除了能打击网络舆情的表达外,还往往损害掉立法与权力本身的公信力。

    -声音

    何必相煎太急

    诚然,人肉搜索确实具有很强的双刃剑特性,积极作用明显,然而也时有“误伤”事件发生。但整体上看,人肉搜索迄今所发挥出的正面作用,远大于其负面作用。还不仅如此。就此规定目前的条文而言,也存在着概念模糊、诠释随意等明显的缺点。比如采集信息的途径怎样才算“合法”?什么样的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才不算“擅自”?难道是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吗?

    应该区别对待

    事实上,出于公民监督公权的目的,搜集、公布涉及“社会公益”的官员的、公共事务的一些信息,与上述“人肉”公民的隐私,完全是两回事。这种区别在立法中应有所体现。

    “人肉搜索”较为著名的有周久耕事件、华南虎事件等。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结果立刻被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最终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而台湾女星陈明真参加某综艺节目录制中语出惊人,爆料内地一位女演员让助理跪在地上充当“人肉座椅”,自己坐在上面化妆达半个小时。为了形象地展现当时的状况,陈明真还拉上现场主持人与嘉宾摆起了人肉座椅造型,有好事者通过“人肉搜索”,先后列出范冰冰、蒋勤勤等与陈明真合作过的女艺人,又引出喊冤声一片,这恐怕就是“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吧。

编辑:8002

文章关键字:人肉搜索立法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