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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的3%

时间:2011年12月14日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出台的《关于促进北京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外公布。《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公益广告鼓励措施,为公益广告时长设定了下限,广播电视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的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意见》同时制定了优秀广告公司及人才的奖励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推行国家对创新型服务业的鼓励政策。《意见》还明确了首都广告业发展目标:2015年,北京市广告经营额突破1000亿元。

  《意见》提出建立北京市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设立公益广告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的企业与个人给予奖励。保证公益广告刊播比例,广播电视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平面媒体每日不少于3%。户外广告设置的总量不得少于1/5面积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意见》提出,到2015年,要形成20家以上拥有著名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广告企业,5家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综合性广告集团;实现内资广告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同时建设国家级广告产业示范区,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上市、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促进强强联合。

  北京将推行国家对创新型服务业的鼓励政策。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按照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意见》提出,应尽快制定北京市广告法实施办法,制订和推行广告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公众人物代言商业广告的管理。完善数字媒体、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建立健全广告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统一标准和程序,加强跟踪监测,全面推进广告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业,公益广告,商业广告,广告时长,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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