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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用不同于广告费不得扣除

时间:2009年09月11日 来源:深圳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赞助费用不等于广告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日前针对广告业的新规定,深圳地税局的专家表示要进行一轮新的解答。

    南山区胡先生来电咨询:自2009年8月28日起,网报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明细申报功能已升级为“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请问“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较前有何变化?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主要变化:

    (1)可以接收“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

    (2)在原“代扣代缴税款明细申报”功能上增加“收入额”、“是否本单位雇员”的必填项。其中,对填写税种为“个人所得税”且税目为劳务报酬所得时,“是否本单位雇员”不能填写为“是”。

    (3)对已使用总局个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的扣缴单位,允许使用该模块补录历史汇总申报表的明细数据(方便开具完税凭证),但不能使用该模块进行个税正常申报(“特殊工资薪金”税目除外)。

    (4)EXCEL格式的网报系统导入模块同时相应更新。

    从2010年起,深圳市地税局网报系统将不再受理个税的“代扣代收税款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将必须通过网报系统的“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功能,或者个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原《BB032代扣代收税款明细报告表》(纸质申报表)调整为《BB032代扣代收税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表》(适用于上门申报)。

    罗湖区游先生来电咨询:哪些企业不得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深地税发2008229号转发)第三条第二款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深地税发〔2009〕400号转发)规定,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盐田区朱先生来电咨询:企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是否有新规?如何税前扣除?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编辑: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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