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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出炉(2)

时间:2011年12月13日 来源:青岛市规划局 作者:  浏览:  【字体: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允许设置区位
    允许户外广告主要沿商业中心、商业街、商务中心及其延伸或拓展区域设置,包括宜设区和限设区、宜设路和限设路。
第十四条 总体布局
    青岛中心城区形成“点、线、面”结合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面”主要指在 7个市级商业主中心(中山路、香港中路、台东、李村、香江路、海尔路和红岛市级商业中心)、16处区级商业中心(团岛、辽宁路、辽阳西路、浮山后、海云庵、小村庄、水清沟、双山、振华路、李沧东部、沙子口、城阳崇阳路、北曲、流亭、黄岛辛安和崇明岛路区级商业中心)和青岛中央商务区范围内聚集设置的户外广告;“线”主要指沿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及其延伸区域范围内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本次规划目前主要包含 156条道路;“点”指各个地块或建筑上分散设置的户外广告。
    上述区域、道路及地块中的经营性广告,应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城市重大事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比例发布公益性广告。
    奥帆赛基地、2014年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地,以及市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市交通枢纽等位置,可根据城市重大事件与节庆活动要求,按照本规划与相关法规要求设置临时性广告。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分区、分路控制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分区控制范围为地块内部,适用于场地内部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包括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用地与建筑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分路控制范围为城市道路,适用于沿城市道路两侧用地与建筑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分区控制与分路控制范围不重叠。
    第十六条 分区控制
    划分三个级别:禁设区、限设区和宜设区。
    (1)禁设区:在禁设区不得设置除公交候车亭广告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长期性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政府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及旅游、交通导向标识,不得出现经营性广告内容,并依据设置通则进行管理。临时性广告依据设置通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到期后按时拆除。允许设置的广告不得破坏城市特色风貌、不得影响居住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空间、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
    以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风貌、保证居住生活、保护公共空间、保证交通安全等为目的,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主要包括各级行政办公用地及其周边地区,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区内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街区范围内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控制地带,城市海岸带(包括前海一带和环湾一线地区),山林、景区保护范围,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水域、河流两侧防护绿地范围,交通枢纽、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对外出入口、高速公路等公路两侧,跨海大桥两侧、海底隧道、环湾大道及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两侧,军事机关、军事管理区及其周边控制地带,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控制地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文化设施,工业区和仓储区中的生产、仓储等设施,市政设施、领事馆等特殊场所,居住区及居住建筑,铁路沿线等区域。
    (2)限设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但对户外广告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实施更严格的限制。限设区内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主要划定范围为商务中心区、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商业建筑或设施相对较少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等范围。
    (3)宜设区: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环境景观、城市商业活动需求和丰富人民群众生活出发,允许在该区范围内集中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宜设区内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主要划定范围为商业建筑或设施集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等范围。
    第十七条 分路控制
    划分三个级别:禁设路、限设路和宜设路。
    (1)禁设路:在禁设路两侧不得设置除公交候车亭广告以外的任何形式的长期性户外广告。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政府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及旅游、交通导向标识,不得出现经营性广告内容,并依据设置通则进行管理。临时性广告依据设置通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到期后按时拆除。允许设置的广告不得破坏城市特色风貌、不得影响居住生活、不得破坏公共空间、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
    以保护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风貌、保证居住生活、保护公共空间、保证交通安全等为目的,划定禁设路,禁设路包括除限设路和宜设路外的其他所有城市道路。
    (2)限设路:限设路两侧允许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量设置户外广告,但对户外广告类型、数量、位置等内容实施更严格的限制。
    限设路两侧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限设路包括商业建筑或设施集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等范围内的次要商业道路,商务中心范围内、城市特色风貌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的主要商业道路,商业建筑或设施相对较少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及其延伸区域等范围内的主要商业道路。
    (3)宜设路: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宜设路两侧集中设置多样化的户外广告。宜设路两侧不同类型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控制要求应同时符合分类控制规定。
    宜设路包括商业建筑或设施集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街区等范围内的主要商业道路。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分类控制

    第十八条 分类控制
    考虑不同政策分区内用地性质和建筑类型的多样性,对各分区、分路控制范围内用地和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进行分类,分为禁设、限设和宜设三个级别进行控制。在不同用地与建筑上的户外广告分类控制方式中,禁设级别按照禁设区、禁设路控制要求,限设级别按照限设区、限设路控制要求,宜设级别按照宜设区、宜设路控制要求。

    第六章 管理建议

    第十九条 规划编制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形成“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据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编制重点区域、重点道路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保护区等重要地段、道路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余地段、道路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详细规划由相关区政府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 审批管理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管理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审批管理主体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余临时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通则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及管理应符合规划说明书中设置通则对各类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规定。户外广告设置通则包括总体要求、禁止性条款、设置界面要求、建(构)筑物上、公共设施上、地面上、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等内容。招牌设置通则包括总体要求、禁止性条款、平行于建筑外墙、垂直于建筑外墙、落地型招牌设置要求等内容。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户外广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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