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7种情形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来源:南充晚报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从2013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市辖城区建成区内单立广告牌审批,已有的将全部取消。”
昨日,南充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局长费国宏在解读刚刚颁布的《南充市市辖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时表示,市辖城区规划区内公益广告实行限额制,总数不超过17块。
城市街头广告不得乱批
此次“办法”规定,在市辖城区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等,均不得乱批。
“办法”规定,市城管部门是市辖城区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使审批权和监督权,其它市级部门、三区政府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
7种情形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
以下7种情形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不得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立交桥、人行天桥、灯杆一律不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控制性地带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的地段以及消防扑救面设置户外广告;禁止设置过街横幅商业广告;禁止沿街以散发印刷品、举牌游行、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发布商业促销广告;市辖城区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牌;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临时广告到期24小时内拆除
各种会议、会展、演出广告,已取得气象部门施放许可证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广告、气拱门广告、布幅广告等临时广告设置,组织者或广告经营者应该向市城管部门申请,由市城管部门直接审批。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组织者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国有广告位通过竞拍方式取得,并由市城管部门与使用人签订合同。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广告位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临时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
市城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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