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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

时间:2013年09月23日 来源:合肥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形式和范围;
    (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五条 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相应收储费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履行变更手续的,由市城管部门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期限内归设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八)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二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终止,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90日内未按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置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设置人有权要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或者施工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合肥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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