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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区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明年起要统一申请

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通告》,决定加强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通告决定,加强对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辖区范围(以下统称城区)内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城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沿线除外)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的受理、日常监管工作。

    自2014年1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新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统一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查处。城区范围内现有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或实际使用人,必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1日前,向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申报登记。对逾期不申报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由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拆除。

    通告规定,对于申报登记的户外广告设施,已在市城乡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的,可以继续保留。未办理报建手续,但符合布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定要求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手续予以保留。符合布点规划,但不符合设置技术规定要求的,可予以暂时保留,并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补办手续。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保留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同时符合建(构)筑物质量安全要求,对不符合建(构)筑物质量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处理。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布点规划的,视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设置人或实际使用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兴中道、银通街、体育路为管理试点路段

    对于申报登记的招牌设施,符合设置技术规定要求的,可以按规定补办手续并予以保留,设置人或实际使用人应确保招牌设施设置质量,以免危及公众安全。不符合设置技术规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设置人或实际使用人限期整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兴中道、银通街、体育路,作为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试点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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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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