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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近年来,全市共清拆违法户外广告和招牌6.8万块、约87.2万平方米。2010年亚运会前,全市违法户外广告仅有9块。至2012年6月,违法户外广告招牌增至208块,今年1月达到1306块。

    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的《办法》仍然明确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要进行公开出让,但删除了临街玻璃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求,增加了“住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要求。此外,《办法》禁止户外电子显示屏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确定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

    《办法》提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但具体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怎么划分,广州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优化区主要指的是商圈,如北京路、天河路等这些商圈,而严控区是指非商圈但也有商业需求的地方,而禁设区则是指居民居住区等。

    此外,《办法》提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市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删除了“利用临街玻璃的”条款

    《办法》规定11种情形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范围增加了“住宅”,但删除了“利用临街玻璃”的条款。对于为何放宽临街玻璃要求,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大厦已经达到了全空调、全灯光的,比如说苏宁、广百等,不需要通过窗户就可以满足通风采光功能,这部分在符合规范的要求下可以设置户外广告。但广州具体有多少这样的地方可以设置还在具体的核查。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删除了“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对此,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纪检组组长田路表示,这是由于强制拆除属于强制行政方式,在行政强制法没有出台之前,代理行政还是可以的,现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为符合代理行政规定,所以删除了这一条,今后的费用也是由财政负担,当然也是从罚没收入的来源中分担财政支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除要求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外,还增加要求,要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办法》明确,利用工地围墙、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而如果利用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并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广州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理上述两证均是免费。

    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此外,《办法》还明确,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

    如何避免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亮度大成为城市一大光污染源?《办法》对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路段、位置、开启时间等方面予以规范。提出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的上沿;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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