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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50万元

时间:2014年04月01日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利用临街建筑物窗户、阳台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损害城市容貌、建筑物形象等情况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该条例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同时也应与本市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跨越道路或违反限高规定,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设置强光装饰。

    条例还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同时,户外广告设置实行城市空间有偿使用制度,除临时户外广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外,设置权取得后,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城市空间使用费和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为保证安全、环保节能的户外广告设施,条例规定,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按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设置权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设置许可证号。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一年的,设置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权人应立即整修或拆除;检验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条例还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设置权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与设置权人商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车体广告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的,相关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行政部门对违法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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