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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审批取消后基层监管对策分析

时间:2016年03月30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  浏览:  【字体:

    国务院取消户外广告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意味着今后户外广告活动主体自身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将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户外广告登记行政审批取消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实现对户外广告的长效监管,是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期刊登相关文章,供读者借鉴和思考。

    户外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统一规划不平衡,增加监管难度。对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设置,不仅关乎城市安全和市容市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工作,也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按照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义务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重视。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并授权城管、规划等部门统一进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各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作仍然极度不平衡,大多数地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集中在城市主要商圈、中心城区的主要干道和高速公路等重要公路沿线,高速公路内的则由省级部门负责编制规划,除此以外的大多数区域成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真空区域。这些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盲点,往往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户外广告的重点和难点。这些地区户外广告无序设置问题严重,广告媒体乱设置户外广告,成为滋生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的温床,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监管任务重,职能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户外广告形式多样,路边广告牌、高立柱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牌、LED看板等,众多户外广告分散在城市、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而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肩负着各类繁重的监管职责,面对如此面广量大、此消彼长的户外广告监管任务,无论是人员安排还是个人精力,都难以保证对户外广告监管面面俱到;另一方面,按照以往的监管模式,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以登记审批、专项整治为主,难以及时研判违法行为,事前防范不到位,导致登记管理、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三项工作不能形成合力。

    部门衔接不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根据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强化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督和执法两个条线的工作衔接不够通畅和科学,最终导致日常监管缺乏震慑力,专项整治也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此外,《江苏省广告条例》和《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均规定了户外广告管理,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外,地方人民政府还应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多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事项管理工作。但现实情况是,多部门管理造成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无人管理的状况。

    户外广告活动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广告行业的现实情况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自律性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对《广告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甚至仅考虑自身利益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户外广告登记行政审批取消前,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等全过程中已存在不少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这一审批后,户外广告市场规范发展更需要户外广告活动主体自觉审查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时,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整监管思路,科学研判,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并下大力气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

    加强户外广告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户外广告登记行政审批的取消,充分说明仅依靠审查登记或备案等手段来实施监管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广告发展的要求。有效实施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必然要求监管体制和机制有所创新。

    统一规划,创新监管。新《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笔者建议,可通过政府牵头的方式,把广告行业发展纳入政府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合理配置户外广告资源,制定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政府规划的户外广告区域内统一批设的户外广告牌基础上建立户外广告发布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为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奠定基础。城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的户外广告牌应实行统一招标,对因为发布违法户外广告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广告企业,应放进招标“黑名单”,对其投标资格实行准入限制。

    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一是靠前监管。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审批,对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而言,监管任务不减反增。这就要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把工作做在事前,建立完整的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档案,做好记录,健全监管工作台账,建立经营户档案,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全面性、预见性。二是强化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要把规范户外广告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基层点多面广和基层执法队伍灵活机动的优势,及时有效地查处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条件成熟时,可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积极推行预警提示制度,通过行政指导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增强行政指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建立联动机制,增强监管合力。一是加强部门内部各机构的联动,要打破部门内部条线分工,加强广告监管条线与稽查办案条线、监管科室与基层分局(所)之间的联动,在市县局建立监管执法数据中心,在基层设立数据采集工作站,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现场采集取证,由上级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分局监管执法干部共同研判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于判定违法的,流转至执法稽查条线立案查处。二是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升监管执法震慑力,违法户外广告案件查办结果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涉嫌违法但拒不配合查处的户外广告活动主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及时修订和完善《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上的职责,确保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对户外广告管理有法可依、有职必履。基层政府要把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落到实处,实现户外广告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通过分类监管、信息交换,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合力,实现规范管理全覆盖。

    发挥行业自律在户外广告监管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地方广告协会的作用,认真履行市场监管部门助动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以新《广告法》实施为契机,加大法律执行力度,积极引导户外广告活动主体知法守法,不断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开展审查工作,注重广告发布质量和品质,切实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同时,要以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广告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各类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传播正能量。

    针对街头流动印刷品小广告流动性强、难管理的特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以上规定,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广告法》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知晓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积极参与到规范户外广告的行动之中,自觉抵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动维护户外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户外广告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我们必须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各方配合,齐抓共管。同时,需要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管理,从而有效地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

    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其高

    倡导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

  我国户外广告监管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户外广告的产权与收益主体不明确,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合理权益的法律保护;二是多部门管理导致无法管理或弱化管理,甚至加剧政府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三是突击运动式的户外广告整治,治标不治本,没有建立户外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户外广告产权与收益主体,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由规划、城建、城管、市政、工商、公安、文化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统一管理;三是发挥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扩大户外广告监管渠道。

    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完善广告社会监督机制,是提高广告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享有广告社会监督权。新《广告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组织的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组织有权向户外广告的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户外广告违法现象;二是消费者组织有权代表受到虚假违法广告伤害的众多消费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为了调动消费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户外广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户外广告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廖秉宜

    相关链接

    2004年7月,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务院对户外广告登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保留。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查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五条规定,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六)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2016年2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原属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户外广告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原标题:户外广告登记审批取消后基层监管对策分析  责任编辑: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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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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