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杭州广告网 >> 广告动态 >> 热点动态 >> 浏览文章

浅谈节日促销广告的常见违法类型

时间:2017年01月12日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节日促销广告的生命周期较短,侧重于吸引公众眼球,而非树立形象、打造品牌。同时,节日期间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百姓也疏于监督。因此,节日促销广告容易踩上法律“红线”。作为一名广告监管执法人员,笔者根据平时的实践经验总结了若干节日促销广告的常见违法类型,借此提醒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勿疏忽大意或者铤而走险,触及法律法规的雷区。

  使用禁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然而,一些广告主在节日期间为了短时间促销商品,会在广告中使用“质量第一”“行业最低价”“最流行”等字样,殊不知此类广告将可能面临最低20万元的罚款。

  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节日促销广告常见的虚假情形是宣称“节日清仓处理”“限时大甩卖”“100%××”“专家推荐”等,这类广告以欺骗的方式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因此被法律法规所禁止。

  诱饵广告。节日期间,一些商家会迎合消费者节日消费心理,采用虚构物品或者隐瞒交易限制的方式打出广告。笔者提醒,消费者在看到包含“买一送一”“扫我有礼”“礼券免费领”等字样的广告时,要提高警惕,防止遇到诱饵广告,因为商家在这些广告中并未标明“最低消费×元”“限前×名”等限制条件,等消费者实际去消费时,就会发现并不能享受广告所宣称的优惠条件。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笔者曾参与过某家纺商店的“扫我有礼”活动。商家在宣传单页上称,扫码可送礼品(床上四件套)。但是,当笔者扫描微信二维码添加对方为好友后,其要求“截图选择床上四件套”;笔者照办后,对方又要求“转发活动消息最少86人,再截图领取礼物”;操作完毕后,对方接着要求输入联系方式;输入结束后,笔者却收到“您选择的礼物已送完,请重新选择”的提示。直到此时,笔者恍然大悟,这其实就是一个诱饵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毋庸置疑,消费者要对此类广告引起重视。

  未经同意发送的电子信息广告。这里的电子信息广告是指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广告,这类广告在节日期间尤其多见,不仅扰民,还包含诸多虚假违法内容。实际上,《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业广告。行业广告主要包括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烟草广告、教育培训广告等。因为该类广告涉及的行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对其发布制定了专门规章,如《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一些广告主心存侥幸,抓住节日期间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空子,通过发传单、拉横幅、贴海报等形式发布虚假违法行业广告,且伴随节日结束立即销毁、拆除广告,以逃避监管。(原标题:浅谈节日促销广告的常见违法类型 李茂奎)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促销广告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