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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砸伤清洁工,谁之责?

时间:2020年09月22日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广告牌砸伤清洁工,谁之责? 记者:胡翀 通讯员:莲法宣)

    店铺广告牌从天而降,砸中正在作业的清洁工李阿姨,造成李阿姨十级伤残。广告牌肇事,到底谁的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阿姨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用了三年时间终于为自己讨回公道。

  李阿姨是丽水某物业公司员工,平日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工作。2017年7月31日,李阿姨在某餐饮店门口进行清扫,谁知一块广告牌突然从上方坠落,当场将她砸晕。随后,李阿姨被送往医院救治,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她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2018年,李阿姨通过工伤保险获得部分赔偿。

  事发后,李阿姨找到商铺的房东和设置该广告牌的承租人,要求对方对自己的意外受伤承担责任和经济补偿。然而设置该广告牌的赵某早已退租,广告牌是他承租房东周某的店面后设置的。退租后,赵某没有把广告牌整体拆除,只是拆除了其中的商标。“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退租时不拆除装修、装饰,李阿姨被广告牌砸伤造成的损失不应该让我来赔偿。”赵某表示。房东周某则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不拆除装修、装饰是基于室内的固定装修、装饰,不涉及户外广告牌。所以,坠落的广告牌所有人、管理人应该是原承租人赵某,李阿姨的受伤与我无关。”

  三方沟通未果后,今年3月,李阿姨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将两方告上了法庭,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莲都法院一审判决,在扣除李阿姨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可抵扣的部分损失后,剩余损失由赵某与周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各赔偿李阿姨69734.47元。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仍延续《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能证明的,须承担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提高警惕,高度重视、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承租人在退租时应注意到广告牌的安全性,及时拆除相关的广告牌,房东在收回房屋时,亦应提醒承租人对户外广告牌进行拆除或自行及时拆除,以防止广告牌年久失修带来的安全隐患。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牌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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