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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第四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  【字体:

    (原标题: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第四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今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导向问题及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医疗、药品、食品、防疫物资、房地产、金融、教育培训、烟草等重点领域,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等规定,现对以下13件不同违法情形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工作,自觉遏制违法广告;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宁波战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户外墙面上发布自身商业广告,在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中国共产党的党徽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2020年10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台州黄岩金牵玉珠宝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胸针,在其自有网店内发布含有“辟邪转运”“剪刀 驱除厄运邪气”“桃篮 逃离灾难”“狗牙 避邪护身”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2020年7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金华玥莱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业务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含有“周年钜惠 23周年庆 礼遇全城”“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委员”“中整协面部年轻化与微整形分会委员”“专业的鼻整形医生团队、麻醉师团队及JCI护理团队”“亚洲12城连锁 绽放亚洲20年”等虚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9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1.2616万元。

    杭州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及医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使用患者、医生形象发布处方药“肉毒杆菌毒素”广告,宣传“7天见效,1个月净斑”“激光靶向祛斑10分钟见效,一次见效”“保证效果”“独有的蓝宝石冷却技术,保证了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2020年1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8万元。

    温州张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发布某处方药的广告,广告中含有“创面修复专家,全球首个能主动修复黏膜的药品,胃病反复发作怎么办?……修复黏膜溃疡,降低胃病复发。胃溃疡,出血性胃炎,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浅表性胃炎,糜烂性胃炎,胃食管反流病”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2020年2月,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温岭市明全水产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促进产品销售,在其销售的黄花鱼外包装箱上标注“中医认为,黄花鱼有健脾开胃、安神止痢、益气填精之功效,对贫血、失眠、头晕、食欲不振及妇女产后体虚有良好的疗效”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7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0.5万元。

    温州雄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商品虚假广告案

    2020年1月-2月,当事人为提高自营网店无纺布材质口罩销量,在网店广告中,将布艺口罩宣传为“KN95口罩”,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6月,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2万元。

    宁波慈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慈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招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明科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万槐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韩岭古村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康南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荣慈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欢乐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新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浙达置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促进房地产项目销售,在未经消费者(接收人)同意或者请求的情况下,委托广告经营企业(另案处理)以彩信形式向不特定消费者的手机号码发送房地产项目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9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2万元,共计罚款24万元。

    鑫联茂置业(嘉兴)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房地产项目,通过其官网和自有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含有“四大优质名校 项目周边实验小学科技城校区、东北师大附属南湖学校、清华附属中学(规划中)三大重点学府左右环伺、更有专属国际幼儿园,一站式满足孩子12年全龄精英教育”“实力央企鑫控集团”“拥有‘实验小学科技城校区、东北师大附校’双学区优势”等虚假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7月,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万元。

    慈溪市梁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房地产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销售“君宸府”过程中,利用自有微信公众号及宣传图册单页等对外发布广告,宣传含有“专属底层私家花园”“独享庭院幽静,植物王国还是儿童天地,随心打造”等与实际不一致的内容,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7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宁波合众芸创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投资,在其官网发布含有“小鸡理财、参考年化回报收益率8.0%-13.5%,安装小鸡理财随时随地有回报,智慧投12月-1029期参考年化回报收益率13.5%+2.00%,立即抢财,风控严谨借鉴德国IPC技术有效预防贷款风险”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当事人在官网微信服务号二维码进入手机端小鸡理财邀请豪礼页面发布含有“被邀请人奖励、注册即送880元红包、新手专享标、最高可享年化13%”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2020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万元。

    浙江博学成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由施某某老师集9年专业命题及经验17年深度辅导经验,……由原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命题专家施某某老师领衔,由公务员辅导名师、博学教学名师、公务员考试研究系统支持专家数十位老师组成……专业优势大!”“国内首批专业命题专家进行预测,已连续多年预测命中国家和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和部分行测真题……努力帮助学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0年1月,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2.5万元。

    舟山市几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布烟草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委托制作烟草展示柜和灯箱广告,广告中含有“云烟之上是云端”“创领者以智为先,超乎想象,打破格局,走向未知,引领时代,以高远之势执掌未来,在云端之上畅享自在”“雲端,云味自然精粹,利用云南植物王国的优势,绿色萃取云南绿色普洱茶自然香气,与津巴布韦烟叶、黄金走廊烟叶相辅相成,赋予产品独到的甜润韵调,引入具有云南硬蜜美称的野坝子蜂蜜,味道甜而不腻,烟气润而舒适”等内容,并配有相关香烟产品的图案,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2020年10月,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定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3370.5元,并处罚款2万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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