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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7种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时间:2010年11月27日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等7种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5年。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将被相关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还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7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如果没有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除了广告牌被拆除、承担拆除费用外,还将被处罚5000元到1万元。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广告牌,户外广告设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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