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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户外广告发布前需登记 最高处罚可至3万元

时间:2011年01月21日 来源:湄洲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日前,涵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梧塘镇新西路一家服装店无照经营并且未经登记许可擅自设置拱形门充气广告,被当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立案查处。

    工商人员在执法时,该店经营者提出在户外设广告已获城管部门批准,对工商部门查处该广告表示不理解。对于经营者的疑问,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依据《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城建监察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第8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具体程序是: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工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广告内容。依法予以登记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自接到《户外广告登记证》之日起2日内到城建监察部门备案。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经营者:《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发布下列四类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据悉,如果违规,工商部门视情节不同会作出最高可至3万元的处罚。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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