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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公共交通工具禁止设广告

时间:2011年07月11日 来源:都市便民报 作者:佚名 浏览:  【字体:

  记者今天从市城乡建设委了解到,近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法规增加了“禁止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灯杆等电力设施设置广告”等禁设情形。

  门头纳入广告范围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办法》在原有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基础上,将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也纳入了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以便加强对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统筹规划和协调。同时,在调整对象上,参照哈尔滨等市的做法,将门头牌匾设置行为也纳入了户外广告的范畴,在办法中一并进行了规范。

  公共车体不得设广告

  我市曾在1998年颁布实施《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通过比较记者发现,新法令增加了“禁止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灯杆等电力设施设置广告”等禁设情形。商业广告将彻底从公交车和出租车上消失。

  除了公交车以外,新办法还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首先是城市海岸带及海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其次,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医院等;还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违规广告每平罚50元

  在处罚方面,新办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明确,执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 50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1平方米或者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50元处以罚款。此外,对于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等情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增加了户外广告牌伤人责任权属方面的内容,同时,《办法》还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人的维护职责。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公益广告不低于20%

  《办法》明确划分了市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的区域以及由市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域,如规定了“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同时规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会展机构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车内广告,公益广告,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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