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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新规

时间:2012年02月16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浏览:  【字体:

  广州市规划局网站2月15日发出公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下称《规范》)4月1日开始实施,对全市的广告设置进行了严格规范,所有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立户外广告和招牌。

  不少高楼楼顶都设有招牌,是不是这些招牌都要被拆除呢?

  此前,城管部门曾表示,已经同相关单位通气,告知《规范》的禁止规定,并与相关单位协商如何对屋顶招牌进行转移设置。规划部门则表示,考察北京、上海、深圳等其他城市的做法,都是严格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和招牌的,所以这项禁令并不是广州独创。

  新规对于骑楼广告设置也有详细规定: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户外广告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门楣上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3米时,允许将户外广告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户外广告的下沿不得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骑楼立柱面及立柱间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只能设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的墙面上。

  现在,不少在建楼盘将大大的联系电话设在墙身上。《规范》明确,在建楼盘的临时户外广告,其上沿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4米,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临时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规范》明确:户外广告照明要有合理的照度,减少光污染。广告不宜使用红色的灯光作为照明光源。

  《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对电脑喷绘形式的户外广告,应每6个月清理维护一次。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公交候车亭等设施上的灯箱广告应每周清理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3个月应清理一次。

    11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1.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2.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3.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4.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5.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6.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7.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8.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9.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10.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11.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招牌,广州市户外广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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