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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概念

时间:2014年09月03日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  浏览:  【字体:

  广告法修订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然而不少网友和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出发点是好的,如何监管却是一个难题,真正有效实施,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细化和明晰

  或许今后,“用过了才说好”不再单单是一句广告语,而将成为法律的规定。

  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的规定,是草案的一大亮点。这也意味着,如果草案通过,明星作为“广告荐证者”,代言相关产品时,必须先使用,否则不得代言。

  并且草案还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广告法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明星代言,但是执行起来尚有难度,需要进一步细化措施。

  争议如何监管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代言商品须先用,引起业内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首先要明确明星代言活动不是利益活动,而是法律活动,是民事活动。作为大众明星,在代言具体产品时,不夸大效果、不做虚假承诺应该是基本常识。代言的产品自己都没用过,就说好,这样的明星代言,本身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乔新生教授也表示,我理解广告法修改者是想要通过强化推荐者的责任,从而达到杜绝虚假广告的目的。

  虽然业内人士和广大消费者对本次广告法修订草案给予了高度评价,不过也有不少网友和业内人士对于如何执行仍颇为担忧。

  然而,这样的规定如何监管却是一个难题,要真正有效实施,仍有许多问题需要细化和明晰。

  乔新生也认为,这一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中既没有实施的可能性,同时又不具有科学性。某些广告荐证者使用或者推荐的产品,并非适合所有的消费者。所以,从科学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毫无意义;从实施可能性来看,执法机关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广告荐证者都使用产品并且经过认证,有些产品是否有效是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证明的,如何能够保证广告荐证者长期使用推荐的产品呢?所以这项规定应当尽快修改。

  那么,究竟如何使用才算使用?是否必须是代言人亲自使用才算使用?对于是否使用又应如何监管呢?

  对此,刘俊海认为,明星在做商品代言时,要坚持“有一说一”的原则,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许多次才算使用。比如说护肤品,用过一次、两次,感觉是什么效果,就说是什么效果。如果不明确说明使用多长时间,从习惯上来看,消费者可能会以为代言人使用了很长时间。

  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此处规定的使用,不一定必须是代言人亲自使用才算使用。比如做奶粉代言,首先要看该奶粉适用哪类人群,是老年人还是中年人还是婴幼儿,婴幼儿奶粉肯定不是代言人本人喝的,肯定是代言人的孩子喝的,但必须要有证据可查。我个人觉得明星代言婴幼儿奶粉时,一定要证明孩子确实使用过该奶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就有可能涉嫌虚假广告或者误导性广告。

  刘俊海建议,广告荐证人在推荐某一产品或者某一服务时,必须把自己使用过该产品或者接受过该服务的证据保存下来,比如,让公证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保全证据。

  代言者责任如何界定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被指虚假宣传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这些虚假广告不但毁掉了代言人的名誉,也导致许多消费者对明星代言产生了不信任感。

  根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做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营者在代言前生产合格产品,而之后恶意隐瞒代言者生产不合格产品,代言者没来得及发现、澄清,这时代言者的责任应如何界定?

  对此,刘俊海认为,这个问题要分开来讨论:首先,明星代言广告的时候,这些问题就已经存在。作为广告荐证者,代言人没有察觉这些问题,这就是代言人的过失,应承担责任;其次,代言时质量没问题,后来商家制造了伪劣产品,这时,就是商家的问题,明星无需承担责任。

  乔新生则认为,假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必须承担责任。如果把产品质量责任无限延伸,要求参与制作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广告的行为人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那么,产品质量责任的链条就会太长。因此,乔新生主张,不应当追究广告荐证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种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为了打击一些明星、歌星通过做广告代言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虚假广告现象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在美国,很多电影明星是不做证人证言广告的,甚至有些明星从来不做广告,他们就是担心做了广告承担的责任胜过自己的广告代言费。”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资料了解到,美国相关法律把广告分为证人证言广告和形象代言广告。明星代言广告属于证人证言广告范畴。凡是证人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将面临高额罚款。所以美国明星大多对此类广告敬而远之,一般愿意选择为诸如服装和香水等比较“安全”的时尚消费品代言,只作为品牌的形象代表出现,不会为产品效果现身说法。

  乔新生认为,当前我国之所以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根本原因就在于,广告法所规定的责任主体面过窄。现行的广告法规定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理者承担法律责任。适当扩大责任主体,要求明星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法修订,广告荐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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