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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暂行办法:发布量不少于商业广告的3%

时间:2011年08月25日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浏览:  【字体:

    日前,深圳市出台新规强化公益广告宣传,给媒体公益广告设定了最低标准。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及相关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少于商业广告的3%。

  《暂行办法》划定了适用范围,其中,国家机关发布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其他公共信息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信息和主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暂行办法》对各媒体及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规定了最低标准:广播、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每块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暂行办法》对公益广告发布实施优惠政策。新闻媒体按上述标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免费,超出该发布量的部分应当优惠发布,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商业广告费用的最低价格。免费发布的公益广告禁止出现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企业、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优惠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或商标标识,但禁止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依照《暂行办法》,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公益广告宣传主题,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公益广告发布情况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编辑:8037

文章关键字: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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