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
时间:2012年02月29日 来源:中国广告协会 作者: 浏览: 【字体:大 中 小】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真执行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严格按照“量化评分细则”,根据企业申请的类别与等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质等级评判。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再次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提供公司章程、广告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自主产权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岗位培训证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上一级资质等级。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建立考核与检查机制,对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考核,对获得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等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四、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第十七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对本地区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广告协会取消其企业资质等级,收回证书和标牌,在业内通报批评或在公众媒体上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三、发现仍在使用逾期的企业资质等级的。
第二十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交回中国广告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情况,本办法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方法》和《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时调整修改本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和“量化评分细则”。
第二十三条 附件1《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资产净值增加: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
广告营业收入:指企业全部广告经营收入(与广告业务无关的其它收入除外)减去付给媒介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指广告审查的范围为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成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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